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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方面,破產人士的生活須盡量簡樸。除非有充份理由,否則一般都不可以乘坐的士、申請貸款、買車、買樓、投資基金、購買名貴物品等,亦不可以為破產前已簽訂的人壽或儲蓄保險保單供款。如有需要,破產管理署的職員有機會前往其的居所進行檢查。 本刊物所提供的資料只供參考之用。政府不會就本刊物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給予明示或隱含的保證,也不會對本刊物的內容負責。 破產程序一旦開始,破產人士於破產令生效期間不能從事特定專業職業,例如律師、保險、地產和證券商等,其持有的相關專業牌照亦可能被吊銷,即使破產令完結也未必能夠再度執業。若破產人士為公務員,破產管理署會直接通知破產人士所屬部門的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以及庫務署,破產期間升遷或因此受限。更重要的是,破產人士不可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換句話說,從此與做生意、做老闆基本無緣。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