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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破產人士可保留部分收入,以應付自己及家人的合理生活需�?(什麼是合理的生活需要取決於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但盈餘應移交給受託人。例如,單親家庭有機會需要聘請家庭傭工來幫忙照顧小孩,經過評核後是合理的生活需要。 破產後果是當事人不能從事特定職業,例如律師、保險、地產和證券商或有限公司董事。 很多人普遍對破產的觀念是比較負面的,認為這是一種沒有責任感及不肯承擔的表現。但從破產條例的意思及訂立的本意的角度,正正是相反。破產好處是申請後其實是賦予欠債人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權利。通過條例下的破產程序及法律,使欠債人不會因還款壓力而影響個人及家人的日常生活。 不可以。法律要求債務人列出所有債權人,包括向您借錢的朋友和家人。故意不列出債務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有機會影響整個破產程序,甚至被刑事起訴。 如當事人是任職於私人公司,破產好處是基本上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是不會主動聯繫或通知其僱主,除非需要特殊調查。但是,如果當事人從事金融業(銀行業、證券交易商),則須按有關的法例通知僱主;如當事人從事需要專業資格之行業(律師、會計師、保險代�?,因案件會吊銷其專業牌照,因此他們破產後果是不能夠執業;如是公務員,破產管理署會直接通知其工作之部門,因此是會影響其升遷的;當事人是不可擔任有限公司之董事,亦不能參與公司管理事務。 本刊物所提供的資料只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