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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令頒發及生效後,須立即聯繫破產主任或受託人,並提交收入支出及個人資產等事項。 當法庭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後,受託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並將有關資產變賣套現以償還債項。在必要情況下,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職員有權進入破產人的居所進行檢查。 很多人普遍對破產的觀念是比較負面的,認為這是一種沒有責任感及不肯承擔的表現。但從破產條例的意思及訂立的本意的角度,正正是相反。破產好處是申請後其實是賦予欠債人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權利。通過條例下的破產程序及法律,使欠債人不會因還款壓力而影響個人及家人的日常生活。 不可以。除非得到律師的建議或許可,否則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絕不應該在銀行戶口中的提出所有資金。破產程序偏的所以資金活動,都需要以書面方式向法院報告�?將資金存入銀行賬戶可以讓律師更輕鬆地管理個案。同樣,債務人亦不應將個人財產暫託在親友,以避免財產償還給債權人。 申請破產人士仍可日後收取薪金過日常生活,受託�?破產主任會計算當事人的合理生活支出並給予每月之日常生活費用額度,使當事人及其家人能應付衣食住行上的需要 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任何人被判定破產,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屬犯罪:– 確保呈請書得到證明,並且在律師、監誓員或獲授權監誓的法院人員(包括破產管理署署長和高等法院的監誓員等)面前已宣誓。 破產好處是屬於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