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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好處是屬於個人的事宜,家人是不用承擔債項的。但有些情況是破產壞處是會影響到家人,例如當事人和配偶擁有聯名之物業,受託人便會賣掉當事人該份額之業權。亦例如當事人和配偶擁有聯名戶口,如該戶口之資產是屬於當事人,便會被受託人提取以償還債務。 不可以。除非得到律師的建議或許可,否則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絕不應該在銀行戶口中的提出所有資金。破產程序偏的所以資金活動,都需要以書面方式向法院報告�?將資金存入銀行賬戶可以讓律師更輕鬆地管理個案。同樣,債務人亦不應將個人財產暫託在親友,以避免財產償還給債權人。 破產程序一旦開始,破產人士於破產令生效期間不能從事特定專業職業,例如律師、保險、地產和證券商等,其持有的相關專業牌照亦可能被吊銷,即使破產令完結也未必能夠再度執業。若破產人士為公務員,破產管理署會直接通知破產人士所屬部門的主任秘書、公務員事務局以及庫務署,破產期間升遷或因此受限。更重要的是,破產人士不可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換句話說,從此與做生意、做老闆基本無緣。 破產程序開始,欠債人必須準備及提交其債務及收入資料,並草擬破產呈請之文件。 不需要。破產人士可保留部分收入,以應付自己及家人的合理生活需�?(什麼是合理的生活需要取決於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但盈餘應移交給受託人。例如,單親家庭有機會需要聘請家庭傭工來幫忙照顧小孩,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