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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令頒發及生效後,須立即聯繫破產主任或受託人,並提交收入支出及個人資產等事項。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來解決債務問題。有關自願安�?的進一步資料可以向破產管理�?或其他有經驗處理破產/ 清盤事宜的人士索取,例如會計師、律師等。 設定財務目標 �?破產程序一旦開始,債務人就可以定立新的財務目標。例如,債務人可以通過建立應急基金從小處著手。設定一個合理的目標 —�?可以慢慢開始重新積累因破產而失去的資產。 按破產程序及規例上,當事人須耍將其資產及入息攤分還給債權人。當頒破產令後,當事人須把擁有的資產(包括物業,汽車等�?給予受託人,並將收入情況連同提交給受託人。受託人計算及分析當事人的合理日常開支和需要後,會將資產及薪金的攤分償還給各債權人。而薪金入息則會被扣除日常合理支出後,把剩餘下來之金額還給各債權人。 債務人匿藏以逃避送達 凡已針對任何人作出破產令,該人如因意圖逃避任何破產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或逃避有關其事務的訊問,或意圖在其他方面令任何針對他的破產法律程序無法進行或受妨礙或延誤而匿藏,或不出現在其通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營業地點,或離開香港,該人即屬犯罪。 為了最直接了解破產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宜或問題,可以先閱讀破產管理署網頁。 破產不可去旅行?嚴格來講,破產人士仍然有外遊自由,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