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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匿藏以逃避送達 凡已針對任何人作出破產令,該人如因意圖逃避任何破產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或逃避有關其事務的訊問,或意圖在其他方面令任何針對他的破產法律程序無法進行或受妨礙或延誤而匿藏,或不出現在其通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營業地點,或離開香港,該人即屬犯罪。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來解決債務問題。有關自願安�?的進一步資料可以向破產管理�?或其他有經驗處理破產/ 清盤事宜的人士索取,例如會計師、律師等。 是不會的�?雖然當事人獲解除破產,但受託人日後仍會繼續管理其相關資產,所以要留意這項破產壞處。 破產人的公積金一般會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如破產人是退休公務員,除非有酌情安排,否則當局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他們。另外,透過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借貸的公務員一旦破產,其薪酬及退休金均為已給予政府的抵押品。 正常來說,破產的期限為四年,而申請破產人士每月之入息減去日常支出後,所剩的金額便須作還款之用。 任何人於在破產案中證明一項債權時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或在根據破產條例規定的誓章內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可判處罰款和監禁。 什麼是破產? 個人破產是在香港法例《破產條例》下的一種債務處理的方法,提供予無能力償還債務之人士,可以直接向法庭提出呈請。 破產後果是當事人不能從事特定職業,例如律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