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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令頒發及生效後,須立即聯繫破產主任或受託人,並提交收入支出及個人資產等事項。 當法庭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後,受託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並將有關資產變賣套現以償還債項。在必要情況下,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職員有權進入破產人的居所進行檢查。 很多人普遍對破產的觀念是比較負面的,認為這是一種沒有責任感及不肯承擔的表現。但從破產條例的意思及訂立的本意的角度,正正是相反。破產好處是申請後其實是賦予欠債人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權利。通過條例下的破產程序及法律,使欠債人不會因還款壓力而影響個人及家人的日常生活。 當債務數疊數至無力償還時,有些人或會不假思索選擇破產,但破產紀錄會對日後生活帶來非常大的影響,無疑是欠款人最後的選擇。所以若尚有其他解決的辦法,欠款人應優先考慮其他還款計劃,例如債務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