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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破產人士可保留部分收入,以應付自己及家人的合理生活需�?(什麼是合理的生活需要取決於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但盈餘應移交給受託人。例如,單親家庭有機會需要聘請家庭傭工來幫忙照顧小孩,經過評核後是合理的生活需要。 當法庭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後,受託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擔任)會接管破產人的資產,並將有關資產變賣套現以償還債項。在必要情況下,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職員有權進入破產人的居所進行檢查。